台灣出院經理專業協會 章程
內政部109年6月台內團字第1090281428號函准予備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 台灣出院經理專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宗旨如下:本會以創設及推動醫院設置出院經理制度為主要目標。推展出院經理的業務、延續住院醫療之效果、減少再入院率、降低合併症及死亡率、完成出院照顧的評估,使出院後之照顧與長期照顧得以無縫接軌沒有延遲。重視於急性醫療之出院前後連續照顧,提升醫療照護品質為主。
第三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訂定符合認證資格的課程內容與時數及實務訓練的方式。
二、推動我國「出院經理」之認證作業模式。
三、建立「出院經理」認證、實務訓練課程之相關準則及事宜, 確保「出院經理」之執業品質。
四、建立我國「出院經理」指導者培訓內容標準。
五、培育具教學能力之出院暨長期照顧經理指導者(依據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中授課講師資格)。
六、建立「出院經理」繼續教育課程規劃與學分認證辦法。
七、凝聚對於「出院經理」之共識,爭取出院經理團體之權益與福祉。
八、舉辦各項研討會,推展學術交流,並提供醫護護理專業資訊。
第四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五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六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章 會員、理事及監事
第七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個人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以下之資歷之一者
具有護理師或專科護理師執照者。目前從事護理師或為專科護理師相關工作者。
具有醫護相關碩士以上學歷,從事臨床行政管理者。
具有醫師執照並在教學醫院完成2年以上之住院醫師訓練。
曾在醫療院所工作五年以上、對醫療品質及長期照顧有興趣之其他相關工作者。
二、團體會員:凡當地衛生機關立案之公私立醫療院所,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得為團體會員。若為團體得推派代表三人,行使會員權利。
三、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
四、榮譽會員:對本會有所貢獻之個人或團體,經理事會通過,並且無需交繳會費。
第八條 個人會員(會員代表)具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團體會員由三人代表行使會員之各項權利。榮譽會員與贊助會員一樣,無表決權、選舉
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等權利。
第九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十條 本會置理事9人、候補理事2人,常務理事名額不得超過理事名額三分之一。理事會置常務理事,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理事長1人。
第十一條 本會置監事3人、候補監事1人,監事名額不得超過理事名額三分之一。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十二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未繳交會費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2年未繳交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由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 ,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死亡。
喪失會員資格者。
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五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六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三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撤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八條 本會理事、監事,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候補監事,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九條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由常務理事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二十一條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
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1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1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四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五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七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八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僅為接受委託代理一人為限。
第 三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理事、監事之罷免。
財產之處分。
本會之解散。
其他與會員權益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各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二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個人會員新台幣500元
團體會員新台幣1,000元
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
個人會員新台幣1,000元
團體會員新台幣5,000元
七月一日後新入會者,當年度得繳納半年度之常年會
費,在期限內繳納之。
三、永久會費:
一次繳納,新台幣20,000元。
四、事業費。
五、會員及其他捐款。
六、委託收益。
七、基金及其孳息。
八、其他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2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2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3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先經理事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再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五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本會解散之清算程序,如經法人登記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民法之規定辦理;如未經法人登記者,應依章程或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決議辦理,章程未規定或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無法召開時,由主管機關選任清算人,並準用民法清算之規定辦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